内蒙古艺术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学校实验室的资源优势,提高实验室的共享度与使用率,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鼓励和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开放式实验教学和创作、科研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逐步形成高素质、应用型、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按照《内蒙古艺术学院实验室建设及管理办法》,为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开放旨在提高实验室场地、设施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为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提供场所。实验室开放应结合各专业实际情况,积极创新、突出特点、规范管理,使实验室开放富有生机和活力。
第二条 坚持“形式多样、覆盖面广”的原则。各实验室在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实验教学任务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教学目的、教学对象和教学条件,采取多种开放形式,完成各种开放实验内容。
第三条 坚持“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原则。各实验室应充分挖掘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努力完善实验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逐步加大实验室开放程度和开放范围,利用一切可以开放的时间和资源向学生开放,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
第四条 坚持“因材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各实验室开放应在教学时间、过程、形式、内容和方法上,根据不同的学生区别对待。鼓励一、二年级学生进入实验室开展基本实践能力训练、设计制作的活动;鼓励三、四年级学生自选课题或参加教师的项目,有针对性地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的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为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实验室开放的形式可以是课内实验的进一步延伸或有利于专业建设的课外拓展实验,也可以是自选课题、艺术创作、创新创业项目、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兴趣小组的提高型实验等。
第六条 开放实验的内容应注意综合性、设计性和针对性,应加强学科知识点的交叉融合,强化基础,拓展知识覆盖面,应加强学生探索精神、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七条 实验室开放可采用定时开放、预约开放两种形式,学生、教师需根据各实验室要求使用。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协调;各教学单位负责所属实验室开放的教学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计划开放的各实验室应做好开放所需的仪器设备、材料等准备工作,有问题及时与教学单位和教务处联系解决。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要安排素质高,能力强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指导学生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负责教学秩序、安全管理工作,对学生实验方法和步骤的选定、仪器设备操作和实验材料的使用、实验数据的分析处理、实验成果的形成等给予指导。
第十一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实行登记制度,进行开放实验应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进入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材料,撰写实验方案,明确实验步骤、实验材料等前期准备工作,并将实验方案报送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学生正式操作仪器前,必须了解仪器设备操作步骤和使用规范。学生在完成实验后,凭撰写的实验报告或完成的作品,经指导教师批改评阅后,交实验实验室存档。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认真填写实验室使用登记表。实验室开放过程中,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负责维护实验教学秩序,做好实验器材调配、实验室安全等工作,并认真做好实验室开放记录。
第十三条 实验室有开放计划应提前申报,所属教学单位审核通过(不能与计划内实验实训时间冲突),报教务处审定备案后,教学单位负责所属实验室在相应时间内安排开放。
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要求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必须在保质保量完成实验课表安排的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开放。
第十五条 开放实验室要有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实验室开放期间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六条 开放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开放的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实验室安全和开放情况记录,注重实验室开放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包括学生开放实验申请、实验开出记录、实验室使用记录等原始材料。
第十七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等行为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教学单位不定期抽查、考核实验室开放情况,组织实验室开放工作经验交流,确保实验室开放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实验室应认真做好开放管理工作,可根据本办法,具体制定各单位实验、实训室的具体开放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