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政产学研结合,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切实提高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质量和效能,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更好地为社会培养高水平、有特色应用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 是由学校与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府机关、社会机构(以下统称合作单位),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联合在校外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能够实施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单位或场所。
第二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不同专业的性质、特点、实践教学需要等,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践教学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二章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基本功能
第三条 承担学校的校外实践、实习、实训部分实践教学任务,创造条件,积极进行政、产、学、研等领域合作,努力把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成为实践能力训练、专业素质培养、毕业生实习、就业和教学研究合作基地,为培养应用型人才创造良好实践环境和合作平台。
第三章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 为学生提供包括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等多方面的实践环境,培养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提高就业、创业意识;提高学生在团队协作、群体沟通、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综合素质,为今后从事各项工作打下扎实基础。
第五条 为学校教师挂职锻炼和“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养提供便利。
第六条 根据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用人需要,优先招聘我校毕业生就业,优先提供学生勤工俭学的机会。
第七条 根据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政、产、学、研及“订单式培养”等多方面的合作。
第四章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依托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共同建设。共建双方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促进、互利共赢。
第九条 满足实践教学任务和要求,有一定实践规模并相对稳定。就近就地、长期稳定和节约开支。满足实习学生食宿、学习、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条件。
第十条 优先考虑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在区域产业行业中的龙头企业、知名机构等建立实践基地。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践教学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院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每个专业应有2~3个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五章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类型
第十二条 实践基地分为校级、院级。
(一)校级:凡能承担两个及以上学院实践教学任务的基地,由教学单位联合向学校申请,学校教务部门审核批准,作为校级校外实践基地。
(二)院级:承担单个学院的实践教学任务的基地,由学院联系建立,报学校教务处备案,作为院级实践基地。
第六章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的程序
第十三条 院级校外实践基地建设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实践教学需求,对拟建设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初步的考察论证,在考察论证基础上与合作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合作意向。
(二)各学院要与实践教学基地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实践教学与“学、研、产”相结合,需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院级基地经学校批准后,各学院与合作单位签订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学院各执一份。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合作目的;(2)双方合作形式与内容;(3)双方权利和义务;(4)协议合作期限;(5)其它(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对协议到期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见,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四)对考察通过拟建立院级实践教学基地,由学院向教务处备案,学院自行与基地进行签约。
第十四条 校级校外实践基地建设程序:
(一)满足两个及以上学院实践教学需求,对拟建设的校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进行考察论证,在此基础上与合作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二)对考察通过拟建立的校级实践教学基地,由学院联合向教务处提出建设意向,经学校批准,以学校为主体,与基地单位签订校级协议书并授牌。
第七章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
第十五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挂牌:经学校批准建设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标牌字样为“内蒙古艺术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校级的由学校统一制作授牌,院级的由学院自行制作授牌,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共建双方领导担任实践基地的负责人。
(一)教务处是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制订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基地建设和实践教学事宜。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检查评估。
(二)各教学单位负责基地的具体管理,建立定期联系工作制度、走访制度,及时解决双方合作中遇到的问题。根据所辖基地的实际情况和性质,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
第十七条 检查和评估
(一)为促进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规范管理、教学质量及效果,学校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基地及实践教学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价,深入了解和掌握基地的现状和实践教学的基本情况。
(二)学校对建设不好、问题突出、不能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要责令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要解除协议,经学校批准收回基地牌匾和撤销实践教学基地资格。
(三)校、院两级实践教学基地每学年应有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于每年10月中旬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