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04 10:27:0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艺术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切实提高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质量和效能,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更好地为社会培养高水平、有特色应用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 是由学校与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府机关社会机构(以下统称合作单位),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联合在校外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能够实施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单位或场所。

第二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不同专业的性质、特点、实践教学需要等,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践教学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二章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基本功能

第三条 承担学校的校外实践、实习、实训部分实践教学任务,创造条件,积极进行政、产、学、研等领域合作,努力把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成为实践能力训练、专业素质培养、毕业生实习、就业和教学研究合作基地,为培养应用型人才创造良好实践环境和合作平台。

第三章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 为学生提供包括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等多方面的实践环境,培养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提高就业、创业意识;提高学生在团队协作、群体沟通、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综合素质,为今后从事各项工作打下扎实基础。

第五条 为学校教师挂职锻炼和“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养提供便利。

第六条 根据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用人需要,优先招聘我校毕业生就业,优先提供学生勤工俭学的机会。

第七条 根据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政、产、学、研及“订单式培养”等多方面的合作。

第四章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依托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共同建设。共建双方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促进、互利共赢。

第九条 满足实践教学任务和要求,有一定实践规模并相对稳定。就近就地、长期稳定和节约开支。满足实习学生食宿、学习、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条件。

第十条 优先考虑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在区域产业行业中的龙头企业、知名机构等建立实践基地。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践教学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院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每个专业应有23个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五章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类型

第十二条 实践基地分为校级、院级。

(一)校级:凡能承担两个及以上学院实践教学任务的基地,由教学单位联合向学校申请,学校教务部门审核批准,作为校级校外实践基地。

(二)院级:承担单个学院的实践教学任务的基地,由学院联系建立,报学校教务处备案,作为院级实践基地。

第六章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的程序

第十三条  院级校外实践基地建设程序:

(一)学院根据实践教学需求,对拟建设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初步的考察论证,在考察论证基础上与合作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合作意向。

各学院要与实践教学基地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实践教学与“学、研、产”相结合,需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院级基地经学校批准后,各学院与合作单位签订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学院各执一份。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合作目的;(2双方合作形式与内容;(3双方权利和义务;(4协议合作期限;(5其它(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对协议到期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见,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对考察通过拟建立院级实践教学基地,由学院向教务处备案学院自行与基地进行签约。

第十 校级校外实践基地建设程序:

满足两个及以上学院实践教学需求,对拟建设的校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进行考察论证,在基础上与合作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对考察通过拟建立校级实践教学基地,由学院联合向教务处提出建设意向,经学校批准,以学校为主体,与基地单位签订校级协议书并授牌。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

十五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挂牌经学校批准建设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标牌字样为内蒙古艺术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校级的由学校统一制作授牌,院级的由学院自行制作授牌,并报教务处备案。

十六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共建双方领导担任实践基地的负责人。

(一)教务处是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制订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基地建设和实践教学事宜。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检查评估。

(二)各教学单位负责基地的具体管理,建立定期联系工作制度、走访制度,及时解决双方合作中遇到的问题。根据所辖基地的实际情况和性质,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

十七 检查和评估

(一)为促进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规范管理、教学质量及效果,学校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基地及实践教学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价,深入了解和掌握基地的现状和实践教学的基本情况。

(二)学校对建设不好、问题突出、不能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要责令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要解除协议,经学校批准收回基地牌匾和撤销实践教学基地资格。

校、院两级实践教学基地每学年应有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于每年10月中旬报教务处备案。

附则

十八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