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实验室是学校进行艺术创作、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为确保我校师生人身及学校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保证教学科研与日常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内教科信〔2022〕9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实行持久性、常态化管理。
第二条 学校教务处、保卫处、国资处、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有对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的职能。教务处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牵头管理单位。
第三条 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应同步考虑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认真研究实验教学和科研中的安全规律,吸收安全管理中的先进理念,贯彻落实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四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各教学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将实验室安全工作成效作为对实验室课题申报、团队立项支持的重要参考。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器材、设施等的教学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处分。
第五条 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实验室,学校将追究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一把手作为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贯彻落实、整体推进、保障投入、综合协调,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党政一把手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学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学校各教学单位是实验室安全责任主体,党政负责人是相应单位实验室安全主要领导责任人,同时指定班子成员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八条 各级领导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学校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九条 学校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全面建立学校、教学单位、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各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要与各实验室直接负责人签署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将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纳入教学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责任向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落实相关精神和要求。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当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其纳入本单位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学生的培养环节中,不同学科、专业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专业课程大纲中,并逐步开设选修课。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实验室实际及开放情况逐步建立健全实验室准入制度和准入标准,对实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分类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学校对可能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定期审核、评估,对实验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危险和隐患的实验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资质等条件。
(二)学校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报备制度。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等项目,教学单位必须向学校报备,由教务处配合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建立审核审批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落实“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三)项目建成后,须经相关部门安全合格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后续管理维护单位和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各实验室应建立全天候、无死角视频监控机制,成为校园安全监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
(一)本管理办法所称危险化学物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二)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物品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等有关规定,安全作业。
(三)实验室要建立从申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危险化学物品属学校重点管理、监控和检查的对象。各教学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列入年度使用计划,由保卫处审定后统一按公安部门规定办理购买许可证。危险化学品采购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品种和用量,严格禁止计划外超量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采购、转让、接收危险化学品。
(五)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有专用储存库、柜,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危险化学物品的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台账,应实施规范化管理。
(六)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措施要求管理。
(七)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实验。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八)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十五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应当对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定点送往符合规定的暂存收集点,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
(二)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容器,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一般化学废液,分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等三类废液收集桶分别收集和存放。
(三)学校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四)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安全管理。
(一)各教学单位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物业管理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注意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防止和减小由于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害。
(四)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五)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机械和热加工(含金属铸造、热轧、锻造、焊接、金属热处理、热切割和热喷涂等)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十七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需加强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需经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第十八条 实验室设施安全管理。
实验室根据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须为实验室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消防器材周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并在保卫处的指导下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学校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三)学校及各教学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各单位实验室建立卫生检查管理制度,学校教务处和各单位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
(二)实验室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规范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管理和使用,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实验物品归位及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三)每间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四)实验记录是教学、艺术创作活动的真实描述和记载,是实验过程及结果的原始记录。作为教学科研档案的重要部分,各实验室要加强对实验记录的管理,当管理人员调动离开实验室时,需将原始实验记录交回,由实验室统一、永久保存。
(五)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烹饪、用餐、饮水。各实验室要做好人员出入记录。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禁止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如确需进行通宵实验时,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申请,经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同意后,报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
第二十一条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每年5、6月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安排,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教学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等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次安全检查后将对各实验室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建立台账,反馈给各教学单位,各单位和实验室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学校将在整改期限内验收整改情况。如存在不能及时消除或需要学校帮助解决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保障整改经费落实。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实验室,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学校彻底清查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后,按照实验室废弃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六章 实验室应急预案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内蒙古艺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验室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及时向保卫处、教务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担负起事故的应急处置指挥职责,统一指挥、协调学校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应对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 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否则对发生上述情况的相关责任人,应从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由于违反本办法,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及所在实验室相应处罚;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据国家《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及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