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实验教学是高等院校实践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为加强实验教学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应当吸收学科前沿和教学改革最新成果,优化内容和结构,增加设计性、综合性以及自主性和创新性实验内容,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更新实验项目、方法和手段,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加强学生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培养学生创新精神。
第二章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
第二条 实验教学计划应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专业要求,按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和有实验教学内容的课程分类,将实验课程的教学要求、授课时间、学时、学分明确,列入专业教育部分。
第三条 每学期实验教学由教学单位排入课程表,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课表提交实验室。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指导人员,做好实验教学准备。
第四条 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按人才培养方案和课表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实验教学任务必须由任课教师提交《内蒙古艺术学院教师调停课申请表》(相关表格在内蒙古艺术学院官网下载),经二级学院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过程
(一)课前准备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实验课程要求,组织力量精选或编写必需的实验教学文件(包括实验教材、讲义、指导书、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等),并将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在课前发到学生手中;
第六条 实验指导书的内容应包括实验项目名称、内容、目的、要求、原理、方法、步骤、实验仪器设备的原理与结构、操作方法提示、实验预习、实验报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写出实验教案、实验目的与要求、实验仪器设备操作方法、学生在实验中容易出现的困难及错误、仪器设备出现的异常处理方法等,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材料、实验教学文件的准备;
第八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前,须进行校内安全准入培训与考试,由实验指导教师负责宣讲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第九条 对于首开的实验课,要求实验指导教师试做,并做好试做记录,写出实验报告。
(二)实验过程
第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清点学生人数,凡无故缺勤或迟到二十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处;缺席实验的学生必须补做,否则不得参加实验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按《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须向学生讲明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步骤、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学生要认真实验操作,做好记录;要按规定清理场地,检查仪器设备状态,经指导老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处理;
第十三条 实验(上机)过程中,对破坏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上机);对造成事故者,或不按规定操作、损坏仪器设备、丢失工具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实验考核
第十四条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可单独考试(考查)。考试内容包括实验理论、实验操作和综合实验能力,实验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动手能力、完成实验作业质量等进行评判,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各占一定比例,计入总分。对考试不及格者,按《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作为理论课一部分的实验课,其成绩可参考以下方式处理:
(1)实验课指导教师根据实验部分在课程总学时数中所占比例,将学生应得分数交给主讲教师,一同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课考试。
(2)实验课指导教师与理论课主讲教师共商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缺课累计超过实验总学时的1/3者,不能参加该实验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须重修实验课程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实验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的实施细则,在实验课程开课前告知学生。
(四)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
第十八条 教研室主任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验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实验教学研究活动要有研讨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合理建议等记录。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可在常规型实验的基础上,增加综合型、设计型实验。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实验室开放,促进学科间融合。
第四章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文档包括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课表、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预约表和名单、实验签到表、实验报告、实验成绩表。保存期至少为5年。
第五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与各教学单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规范实验教学过程管理,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将实验教学纳入本学院的二级质量监控。院领导听课、督导员听课、定期、不定期教学检查等质量监控工作应覆盖实验教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