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艺办发【2023】28号-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
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修订 )
为深入贯彻 “以学生为本”“因材施教”的教学管理理念,充分调 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拓展学生个性发展空间, 促进学生兴趣和特长发挥,尊重学生志向爱好和专业需求,根据教育 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及《内蒙古艺 术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转专业是指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允许部分符合 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离开入学专业转入另一个专业学习,包括 学院内转专业和跨学院转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办理一次转专业。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规定时间、公 布计划、统一考试、双向选择、宏观控制”的原则,全校相关师生必 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 并取消该学生转专业资格。
第三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入学一学期以上的一年级学生;
(二) 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三) 转入相近专业,原则上不可跨类转专业;
(四) 因休学、降级等特殊原因,降入年级无原专业者;
(五) 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 优先考虑。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 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二)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 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 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五条 各专业接收转入和转出学生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的 10%以内。转专业学生转入同年级或低一年级学习。
第六条 考试考核办法
(一) 各学院通知学生上报转专业志愿,统计后报送教务处,并由 教务处协调各接收学院制定转专业计划。
(二) 接收学院报送拟接收专业计划数,拟转专业的学生需本人向 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同意转出者报学校教务处审核。
(三)接收学院公布拟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专业目录及拟接收学生计 划数 (接收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在校生数的 10%),组织专业笔试 和面试。
(四) 接收学院按照公布的接收转专业计划数划定最低分数控制 线,并根据学生成绩由高到低确定各专业拟录取名单报送教务处,经 学校审核后,最终确定各专业拟录取学生名单。
(五) 转专业拟录取名单经学校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七条 工作程序
各学院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转出和转入的组织 工作。对转出工作要以人为本,兼顾公平;对转入工作要认真审查, 严格把关。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 4 月份第 1 周,各学院向教务处报送学生转专业志愿。
(二) 4 月份第 2 周,各学院向教务处报送可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专
业及拟接收人数和接收条件。
(三) 4 月份第 3 周,教务处公布各专业拟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名 额,各学院组织学生开展报名工作。
(四) 4 月份第 4 周,教务处公布批准参加转专业选拔考试的学生 名单。
(五) 5 月份第 3 周,各学院组织转专业考试 (笔试、面试)。
(六) 6 月份第 1 周,确定拟录取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 议后,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七) 新学年第一学期第 1 周内,各学院、相关部门为新转入的学 生办理学籍异动、学生证更换、注册、住宿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 学分记载与学籍管理
(一)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的学籍转入新专业之前,必须参加原专 业的课程考试。
(二)学生转专业后,接收学院应根据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 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和成绩进行认定和转换。
(三)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需按照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完规定学 分,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
(四) 接收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交接、建档、完善 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五) 转专业学生的学号不变,学费按照当年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 收取。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直接申请转专业:
(一)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等身体方面的原因 (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
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 学习者。
上述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接收学院审 查同意,报学校教务处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办理相关转专业手续。
第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自发布之日起开始 施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