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关于印发《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经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毕
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附件
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9年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有关学位授予
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所对应
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 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均可按照本细则向学校提出学士学位申
请。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
位。
(一)在修业年限内,本科生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 各项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 业设计或者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 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
学研究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大于或等于2.2。
第五条 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 (GPA) 未达到2.2者。
(二)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他人作品
和学术成果、伪造数据及有其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
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留校察 看处分,且毕业时仍未解除者,暂缓授予学士学位;待处分 解除后,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达到当年的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
补授学士学位;提出申请的时间须在毕业后一年内。
第七条 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 (GPA) 未达到2.2 者,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由本人提出修读申请,所在学 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允许参加相应必修课课程的学习和考 核,达到当年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审议通过,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及要求: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本人于毕业当年 6月的第一周前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向
所在学院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进行逐项审查,向教务处报送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建议
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
单进行审核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名
单在教务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 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的,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由学校以书面、公告等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 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形式 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学位评定委员会办 公室在接到复核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作出复议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为社会做出 特殊贡献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适当放宽授予
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作出决定之日为准。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
发。
第十一条 对已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舞弊 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的情
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来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
位授予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成人专升本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参照本细则执
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