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艺办发34号 内蒙古艺术学院校际交换、联合培养派出学生暂行管理办法
内蒙古艺术学院与国(境)外院校的校际
交换、联合培养项目派出学生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与国(境)外院校的校际学生交换、联合培养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规范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的选拔和管理、保证此类项目规范、安全、有序地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参照同类院校的经验并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际学生交换项自指按照我校与国(境)外院校签署的校际学生交换、联合培养项目合作协议,双方互派学生到对方学校进行本科课程学习、“2+2”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双方互认学分,联合培养生缴纳学费(其他费用自理)的项目,通过校际交换开展的其他项目(进修、攻读硕士、博士)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校际学生交换、联合培养项目学生的派出工作。
第二章 派出选拔
第三条 校际交换项目出国(境)学生的选派原则是指学生自愿报名,学院择优推选,学校集中评审学生签约派出。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与国(境)外大学进行沟通,确定派出学生的数量、时间、专业级层次,并根据校际交流协议,提出对派出学生的选拔条件及要求,向全校相关学院发出遴选通知。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出国(境)学习项目申请表》并提交在校学习成绩单及相关申请材料,申报材料经各学院领导审批、教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统一报送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组织评审组,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考核并确定人选。
第七条 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的选拔标准
1.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国防生除外);
2.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学习成绩优秀且符合我校培养计划要求,无不及格课程;
4.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
5.符合交换院校的其他特殊要求;
6.无拖久学校的学费、图书、住宿费;
7.承诺遵守并履行校际交換项目协议的有关义务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八条 评审应保证“公开、公平”,评审结果经评审组通过后按一定差额比例公示候选人名单。公示结束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候选人申请材料提交给境外有关院校。最后录取名单以国(境)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为准。
第三章 出国前管理
第九条 由学校选派出国(境)交换、联合培养的学生,应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并按对方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导派出学生办理赴国(境)外学习的相关手续,并对其进行出国(境)前教育。
第十一条 派出的学生应与所属学院签订《保证书》,明确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责任、经济担保责任、并做出按期返校以及按期缴纳学费的承诺等。
第十二条 校际交换、联合培养的学生离校前,其所在院系负责人应为其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其保持联系。关心他们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对他们在外的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四章 有关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 校际交换、联合培养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向我校正常缴纳交换学习期间的学费,同时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缴纳学费根据对方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并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须按规定自行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 校际交换学生在出国(境)期间应在国内委托一名具有独立民事能力和经济能力的人作为其在国内的代理人和保证人,并向所属学院提供该保证人详细的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如该生在派出期间欲中途更換保证人,应提前通知所属学院,并提供新保证人愿意承担有关责任的书面证明和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国〈境)外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所有待遇。
第五章 学籍、学分及考试的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派出的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仍为我校在籍学生,应完成我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其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等应符合我校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十九条 “2+2”形式学生学籍管理
(一)“2+2”项目,即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学生在校学习2年,在国(境)外院校学习2年。“2+2”项目学生在国外院校学习期间,于2-4年内获得学士学位者,我校将承认该生在国外院校所修学分。学生达到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生专业教学计划学分要求,将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二)在国(境)外院校学习3年内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向内蒙古艺术学院申请第6学年返校延读,我校将承认学生在国(境)外院校所修学分,转换成艺术学院相应专业教学计划内学分,修够相应学分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将颁发内蒙古艺术学院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进修生学籍管理
(一)进修生项目,即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学生在校学习3年,在国(境)外院校学习1年。在国(境)外院校学习期间,于1-2年内完成规定学分者,我校将承认学生在国外院校所修学分,学生达到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生专业教学计划学分要求,将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二)在国(境)外院校学习3年内未完成规定学分者,可向内蒙古艺术学院申请第6学年返校延读,我校将承认学生在国(境)外院校所修学分,转换成艺术学院相应专业教学计划内学分,修够相应学分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将颁发内蒙古艺术学院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根据《内蒙古艺术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本科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学生在内蒙古艺术学院和国(境)外院校总计修读期限不能超过6年,6年内未达到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根据学习情况可申请内蒙古艺术学院肆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籍管理,学籍证明、毕业证、学位证的开具和办理由教务处负责。
第二十三条 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国外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返校完成学业的,提前与教务处联系。
第六章 派出期间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到达接受院校后、应于1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其所在院系为其指定的联系人,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各院系应于接到派出学生反馈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项目的所有派出学生情况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二十五条 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学生应每三个月或半年向所在院系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二十六条 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应遵守我国和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
第二十七条 派出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派出学生所在院系应具体履行对派出学生的管理职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做到定期了解派出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随时给子指导,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加强对派出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他们按时返回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校际交换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如触犯当地法律或违反国外院校纪律被责令返回国内的,将按国家相关处理条款和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派出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事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请示,提交书面申请。
第七章 返校管理
第三十条 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应在返校后的10个エ作日内到国际合作与流处报到,并提交出国学习总结(如遇到放假时间,顺延到开学后的10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一条 派出学生所在的学院在学生完成规定学分后,应及时举办报告会,由派出学生向本学院师生讲述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分享学习成果,提高全体学生学习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 派出学生所在学院做好本学院留学归国人员理想、道德、纪律、法制、民族团结等必要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艺术学院与国(境)外院校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出国(境)学习项目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日 期 | |||
民 族 | 学 号 | 平均学分绩 | |||
专 业 | 学 院 | 年 级 | |||
政 治 面 貌 | 申请专业 | 联系电话 | |||
申请类别(2+2/进修项目)和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家长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学院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教务处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