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急预案
内蒙古艺术学院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急预案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1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的通知(教党[2017]6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在校学生出现心理危机事件或心理失衡状态时,适用本预案。
二、工作目的
为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体系,及时、有效地向需要心理帮助的学生提供心理援助,帮助其渡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三、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原则
(一)生命第一的原则。发现危机情况,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二)亲属参与的原则。实施心理危机干预时,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三)全程监护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安排专人对干预对象全程监护。
(四)分工协作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相关师生要协调配合,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五)处理果断。危机干预工作要准确判断、果断处理、有效干预,避免因处理不及时、不得当而激发或加重学生的困扰,使学院、学校工作出现被动局面。
四、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的工作要求
(一)信息畅通。参与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要做到快速反应,确保信息畅通。
(二)工作到位。危机发生后,辅导员及相关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
(三)协调配合。相关人员在现场指挥的调度下,主动配合,服从指挥。
(四)记录备案。在危机处理过程中,辅导员及相关人员要做好书面文字记录,必要时做好音像资料的收集,保证资料详细完整。
(五)责任追究。对于因违反工作原则、延误时间、知情不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的工作体系
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各个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分工负责,才能取得实效。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如下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体系:
(一)校级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体系
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保卫处及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心理危机干预的协调工作。
工作职责:把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融入学校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体系中,全面指导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的实施,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使之形成合力,使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研究、规划和制定心理危机事件处置方案,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指导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根据领导小组有关指示,参与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以及对各学院心理健康辅导站实行指导等。
(二)各学院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体系
各学院成立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小组。
组长:各学院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
成员: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心理健康辅导站成员
主要职责:指导与部署本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结合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学生心理危机救助工作。摸排和掌握有关信息,及时向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报告严重的心理危机事件,并根据学校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领导小组的意见,开展心理评估和干预等工作。
各学院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小组要建立以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心理委员为主体的信息网络,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及心理状况。在发现或得知学生有异常心理或行为表现时,要尽快安排辅导员了解相关情况,采取必要的看护措施和妥善的援助措施,以缓解和消除学生心理问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对较严重的心理危机事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以启动本预案。
(三)班级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体系
各班级设心理委员1名,在各学院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在班集体中进行心理健康理念和心理卫生知识宣传,提供朋辈心理辅导服务,及时掌握和报告学生异常心理信息。另外,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辅导员汇报,每月填写一次《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上交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辅导员。
六、心理危机事件分级和危机报告
根据心理危机事件可能导致后果的严重程度将心理危机事件分为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三级。
(一)重大心理危机事件
发生自杀或自杀未遂事件:心理疾病患者或精神病人处于急性发作期,自伤或伤人行为正在发生。
(二)较大心理危机事件
1.生活学习中遭遇突然打击,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伤亡;父母离异;遭遇家庭暴力等)、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并伴有强烈的情绪和行为反应。
2.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并经专家确诊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被害妄想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三)一般心理危机事件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
2.因情感受挫、人际关系失调等导致的心理或行为异常。
3.因学习困难、经济困难、适应困难、就业困难等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
4.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如自杀或他杀者的同宿舍、同班的学生等。
(四)危机报告
1.发现有较大或一般心理危机事件,相关学院应及时以电话的形式上报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领导小组报告。
2.当有重大心理危机事件发生时,发生心理危机事故的相关学院应立即向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报告。
七、危机干预措施
(一)对有严重心理障碍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出现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相关学院须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并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或请专业精神卫生机构会诊。
2.经评估认为该学生可以在学校边学习边治疗的,相关学院须指定专人密切注意该生情况,加强管理,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必要时请精神卫生专家会诊治疗。
3.经评估认为该学生回家休养并配合药物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的,相关学院须派专人监护,确保其人身安全后,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4.经评估认为该学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的,相关学院须及时通知该生家长将其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二)对有自杀倾向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旦发现或知晓某生有自杀意念,即该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相关学院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成立监护小组对该生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同时通知家长到校。
2.报告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领导小组,对该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请专家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3.经评估认为该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的,相关学院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4.经评估认为该生回家休养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的,相关学院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带回家休养治疗。
(三)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刚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要立即送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
2.及时保护、勘查、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
3.对于自杀未遂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专家评估,如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的,通知其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回家休息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的,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将其带回家治疗。
4.正确应对新闻媒体,密切关注网络舆情,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或网络舆论。
(四)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于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相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
2.二级学院须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并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或请专业精神卫生机构会诊,学校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领导小组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五)危机干预后期措施
1.学生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再申请复学时,应向学校提供相关治疗的病例证明,经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校医院等相关部门并经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评估确已康复后,可办理复学手续。
2.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后复学时,学院相关人员应对其定期进行心理访谈,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3.对于有自杀未遂史的复学学生(有自杀未遂史的人属于自杀高危人群),相关学院应组织专家进行定期心理访谈及风险评估,密切监护,及时了解其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确保该生人身安全。
八、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的注意事项
(一)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与自杀预防工作时,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随意透露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尊重、维护学生生命安全。
(二)对认知能力、自理能力和自制力不完全的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里实行监护,避免监护不当造成危害,以确保该生及同宿舍学生安全。
(三)在与家长联系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做好记录,并妥善保存。
(四)干预措施中涉及到学生需要休学接受治疗的,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九、本预案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