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修订)
学生运动训练和体育竞赛活动是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我校体育工作发展,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训练和比赛,提高学校体育竞技水平,取得优异成绩,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学校根据各级赛事的赛制,适时组建田径队、篮球队、排球队、足球队等体育项目的运动员代表队,并根据具体赛事,确定队数和每队人数。
二、运动队实施滚动式选拔组队,由公共课教学部负责运动员选拔与组队工作,于每年10月份对新入学学生组织各运动项目的公开选拔,并于10月底对选拔结果公示,之后行文公布,并报教务处、学工处、团委等部门备案。
三、运动员在第7-8节课时间或周六、日内进行训练,每周训练2次以上,每次不少于2小时。具体训练计划由各队教练员报公共课教学部核实,上报校教务处备案。
四、运动员的平时训练考核由各队教练员记载,公共课教学部负责监督检查。各队教练员每月底向公共课教学部报运动员训练考勤,由公共课教学部汇总报教务处备案;运动员每学期必须完成核定的训练任务,未达到基本训练量的运动员,不享受有关待遇。
五、运动员除日常训练、参加比赛外,必须随班上课、参加考试,无故不上课者,取消其运动员资格;如参加比赛时间与考试时间冲突,学生可申请缓考,缓考课程可享受加分政策。
六、运动员旷考及考试作弊课程不享受加分政策,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
七、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予加分。
八、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竞赛的运动员,该学期文化课期末考试,每门课程加20分;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竞赛的运动员,该学期文化课期末考试,每门课程加15分。加分后的分值不超出该生所在教学班本门课程的最高分,符合加分政策的学生每科目只加分一次。
九、公共课教学部负责审核加分学生运动员名单,于学期末报教务处、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确认;符合加分条件学生,由教务处学籍管理科于当学期考试成绩报送完毕后统一办理加分。
十、本办法由教务处、公共课教学部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