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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学校内审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28 10:52:45  作者:shi  来源:内蒙古艺术学院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内蒙古艺术学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各类资金来源的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装饰、安装,道路、绿化、运动场地、通信及网络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实施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审查和评价。

第六条  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情况,既可以进行工程项目全部阶段的跟踪审计,也可以进行工程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的审计。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由审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委托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审计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审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向审计部门反馈意见和提出建议,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并对本部门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

第九条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立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科学性进行的审查与评价。

第十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立项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方案选择过程是否合理合规;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准确、有效,结果是否合规、合理、适当。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提交的主要资料:可行性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资金来源文件、决策会议纪要、相关制度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第四章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勘察设计阶段审计主要是检查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勘察设计合同的合理性、合规性;

(二)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标准和规模、设计方案选择是否合规、合理、适当;

(三)检查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概算的合规性、准确性、合理性;

(四)检查贯彻限额设计的要求、设计进度、施工图设计深度、施工图预算等是否合规、准确、合理、适当。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提交的主要资料:招投标资料、合同、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审查及批复文件、施工图审查文件、施工图预算编制文件、施工图会审记录、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制度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第五章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

第十五条  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征地、拆迁,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查与评价。

第十六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等经济活动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征地报批程序是否合法,征地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征地补偿费用是否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检查是否取得拆迁许可证,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理;检查“三通一平”(通路、通水、通电和平整场地)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理。

(二)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1.检查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人为分拆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行为;

2.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3.报价方式是否合理,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重点检查工程量计算、单价套用、税费计取是否合理、准确;

 

(三)合同的审查与评价。

1.检查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内容相符合;检查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检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合同是否存在风险等。

2.检查施工合同中承包范围、工期、质量、造价原则、检验方法、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质量保证等;检查监理合同中监理资质、监理业务范围、监理时间、监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等;检查主要材料和设备合同中规格、品种、质量、数量、单价、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交货地点、期限、总价以及与主体工程各环节是否存在脱节的问题等;检查分包工程合同中工程范围、内容、工期、质量标准,工程计价原则、计费标准、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质量保证等。

第六章  施工阶段审计

第十七条  施工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的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认定以及索赔事项的核实等各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八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隐蔽工程的审查与评价。检查预埋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等是否与施工图纸及规范要求一致;检查施工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工艺规范,是否与所采用的图集相符;检查实际用料的材质、规格是否与工程量清单项目一致;检查隐蔽工程验收手续是否齐备等。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的审查与评价。检查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厂家、规格、单价是否与招标文件相符;检查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厂家、规格、单价的,是否采用了询价方式采购;检查技术含量高、投资较大的主要材料、设备,是否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

(三)工程进度款拨付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分析由此对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检查施工单位填报并经建设工程实施部门审核后的月度工程价款结算书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符;检查工程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检查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

(四)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检查设计变更的程序是否合理、合规,分析变更理由是否充分;检查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分析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检查施工签证的内容的真实性,是否为施工图预算未包括的内容;检查施工签证反映的事项是否准确,涉及工程量核算的计算方式及图纸是否完整;检查施工签证内容是否规范。

(五)索赔事项的审查与评价。检查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事项是否实际发生;检查索赔的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检查索赔的证据是否真实,各类索赔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

第十九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提交的主要资料:招投标资料、合同、施工图纸、隐蔽工程资料、材料设备进场资料、工程款支付文件、设计变更、施工签证、会议纪要、相关制度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第七章  竣工决算阶段审计

第二十条  竣工决算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同履行、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项目结算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竣工决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验收的审查与评价。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检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的监理资料和施工技术资料是否完整、规范;检查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二)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建设工程实施部门结算审核情况,即检查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检查工程结算的方式是否正确,能否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防止弄虚作假、高估冒算;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增减项目及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项目单价是否准确、合理;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检查合同报价中未做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计算是否准确;检查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等。

(三)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审查与评价。检查是否全面、真实地履行合同,合同履行中的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原因是否合理、合规,有无违约行为及其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检查合同变更的原因和处理是否合理、合规,检查合同终止是否经过确认和验收,最终合同费用及其支付情况,索赔处理是否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提交的主要资料: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准文件、概预算批复文件、工程各阶段招投标资料及合同、图纸会审记录、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工程索赔文件、施工记录、监理资料、工程款支付文件、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结算文件、工程财务决算报告、会议纪要、相关制度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第八章 结果运用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出具审计意见书,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审计处提出审计建议,提交学校研究解决。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应认真执行审计意见和建议,完善内部制度,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审计处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向学校纪检监察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一)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分拆发包规避招标以及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

(二)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

(三)提供虚假现场签证资料的;

(四)结算高估冒算或重复结算的;

(五)超付工程进度款,虚报投资完成进度、虚列建设成本的;

(六)有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内蒙古艺术学院基建工程送审表

                2.内蒙古艺术学院修缮工程送审表

                3. 工程项目结算承诺书

         附件1内蒙古艺术学院基建工程结算送审表.xls

         修缮工程送审表.xls

         工程项目结算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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