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科研项目结项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结项经费审计行为,提高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立项部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需要学校审计部门进行科研结项经费审计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结项经费审计具体内容包括:
(一)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是否存在超预算支出;
(三)决算报表及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五)项目经费开支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财经和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的情况;
(六)决算报表数据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办理科研项目结项经费审计应当按“内蒙古艺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结项审签立项表”(附件一)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立项书;
(三)项目合同书;
(四)立项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表(立项回执或申请书中所列);
(五)结项报告书(结项报告书中“经费决算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由计划财务处审核无误后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盖计划财务处公章);
(六)结项成果;
(七)延期结项文件;
(八)项目经费预算变更批复确认文件;
(九)外拨经费情况所出具的审核意见;
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及电子版各一份;以上部分项目材料的类型或名称与前述不同的,以实际情况为准。
(十)计划财务处出具的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表一份(项目负责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盖计划财务处公章);
(十一)经计划财务处确认的“科研项目经费结项审签预决算情况表”二份(项目负责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盖计划财务处公章);
(十二)项目预算单、项目组成员名单及结项报告书,若存在非项目组成员报销经费的情况,需提供详实说明;
(十三)非本人办理结项手续时,需提供项目负责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十四)内蒙古艺术学院科研经费项目(课题)结题审签承诺书(项目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结项经费审计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的编制要求,向计划财务处提出出具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表申请(项目负责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盖计划财务处公章),编制“科研项目经费结项审签预决算情况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
(二)计划财务处审查“科研项目经费结项审签预决算情况表”数字是否与计划财务处账簿记录数字一致,审查经费预算、调整预算、实际支出是否真实、准确并由财务负责人签字、盖计划财务处公章。
(三)科研处根据计划财务处审核意见,签署可以移送审计处进行结项经费审计的意见。
(四)审计处在审计时,对重大科研项目、重要业务环节进行重点审计。发现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改。如发现科研经费开支不符合国家、学院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的,应及时通知科研项目负责人及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审计处可分情况出具审计建议书;如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五)审计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请各课题负责人提前安排好结项送审时间。
第六条 送审前请确定所有借款已经完成报销或归还,仍有借款未核销,则无法办理课题结项。
第七条 审计处可依工作需要,可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八条 对不按本规定执行,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项的,其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