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内蒙古艺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做到公平、公正、合理、规范,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订)》(内教发〔2021〕13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含少数民族预科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的原则,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严格依照本办法执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经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后建档备案,做到制度严格,程序规范,客观准确。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班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或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干部不得超过认定小组成员的25%。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未申请建档、为人公正、作风正派的学生中产生。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需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根据学生家庭情况、个人消费水平、学生评议结果等指标,参照学校所在地当年规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科学认定。
第十条 凡在校的全日制本科生(含少数民族预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一)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二)家庭成员中无18-50岁青壮年劳动力的;
(三)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四)烈士子女;
(五)孤儿或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六)家庭中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成员正在接受非义务全日制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七)家庭成员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八)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九)家庭成员因遭遇突发性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人身及财产损失的;
(十)因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十一)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要纳入认定范围并给予重点资助。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学生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二)学生不如实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供虚假佐证材料,缺乏诚信者;
(三)不配合学校进行认定审核,拒绝核查者;
(四)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符的高消费或不当行为者。
(五)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者;
(六)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者;
(七)故意拖欠学费、住宿费;
(八)其他经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不符合建档条件的情形。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1.特殊困难: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
2.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一般困难: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特殊困难和困难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原则上建立特殊困难档案比例不超过所有建档学生的15%,建立困难档案比例不超过所有建档学生的30%。
(二)学生在校实际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不包括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
(三)学生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各二级学院学生建档比例不得高于35%。党委学生工作部(处)、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和班级认定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和建档工作。
(一)提前告知。各二级学院应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政策和事项。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并按时提交《内蒙古艺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可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如:
1.脱贫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相关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烈士证等复印件;
2.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可提供当地政府或官方媒体相关新闻报道;
3.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的,可提供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等;
4.父(母)工作单位出具的年收入证明;
5.其他能够支撑和说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三)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依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佐证材料,对照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报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四)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审核认定小组申报的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结果公示。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应当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六)建档备案。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情况,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七) 档案调整。
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每学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包括新建、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4种类别;
2. 每学期档案调整时,一年级不受比例限制,其他年级(班级)撤档比例或新建档比例不得高于年级(班级)可建档人数的10%;
3. 档案调整程序与建档程序一致。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档案调整中,禁止出现以下情形:
(一)组织学生当众介绍家庭经济情况;
(二)班委会代替认定小组行使评议职能;
(三)班主任或辅导员直接指定。
第十六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建档资格。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或二级学院有权取消资助并调整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一)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者。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汇报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申请学生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保证其真实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