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社区管理规定
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社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规范学生社区管理,创建优美、文明、健康、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风尚,促进我校社区文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生社区秩序管理
第一条 学生要按时缴纳住宿费。学生应当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向学校缴纳住宿费。
第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社区管理科对宿舍、床铺进行统一管理、分配,学生应当在指定房间、床位住宿,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换。
第三条 学生宿舍退宿管理:学生休学、退学、毕业离校应当办理离校退宿手续。手续办完后,应立即腾空床位,交还宿舍钥匙及其他公共物品,搬离宿舍。
第四条 各宿舍应在门后张贴本宿舍住宿人员床位分布表和卫生值日表,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 学生必须凭出入证或有关证件出入宿舍,并配合宿舍管理人员的检查、询问。外来人员须凭本人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并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非住宿人员应当在晚十点前离开宿舍。学生宿舍不得私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作息,不得无故晚归、夜不归宿。宿舍管理人员要做好住宿登记,并于每日汇总向各二级学院报送。在午休、就寝时间应当保持宿舍区安静,晚上按时熄灯,在社区内不得有高声喧哗、打闹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第七条 爱护公物,对家具、门窗、玻璃、电器等设施,不得随意调换、拆装。如有丢失和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在校生原则上不得在校外租房居住,因患某种疾病或者其他原因,确实不适宜在学生宿舍集体住宿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按要求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校外住宿申请表》,经各二级学院学工办核实情况、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查,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备案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未经学校允许,禁止在学生社区内从事经营活动或广告宣传活动。
第十条 学生社区内实行全面禁烟,宿舍内、大厅、楼道、洗衣房、卫生间等公共场所均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学生社区的管理工作,坚持学工办主任(负责人)、辅导员老师进宿舍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处理各种事件。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社区自我管理组织建设和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对于知情不管、知情不报,丧失学生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者,取消其评优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学生社区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坚持宿舍卫生值日制度。宿舍内全体学生实行轮流值日,值日生须于上午7:30—8:00、下午14:00—14:30、晚上17:30—18:00之间将宿舍卫生打扫干净,将垃圾打包带下楼。禁止乱扔垃圾或将垃圾直接扫至走廊。值日生负责保持室内物品摆设整齐、地面清洁,做到门框、暖气片上无尘土,门、窗玻璃明净。全体成员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及宿舍卫生,对不遵守宿舍值日制度的同学,寝室长应当给予提醒并帮助其纠正,对拒不改正者,应及时向二级学院学工办、辅导员反映解决。各二级学院可以将学生宿舍卫生达标情况作为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评奖、评优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宿舍墙上不得乱钉钉子、乱挂、乱画、乱划,但可以统一布置、装饰。宿舍内装饰物内容应健康向上,摆放井然有序。日用物品摆放应布局合理、清洁整齐,营造文明健康氛围。
第十五条 不得往走廊、窗外泼水或乱扔杂物,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乱倒垃圾,不乱涂乱画。
第十六条 不准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四章 学生社区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社区安全管理,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在学生社区内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学生社区管理科颁发的临时工作证出入宿舍和工作。
第十九条 宿舍内不得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毯等电热器具,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宿舍内外不准私自移动、拆装电器,乱接电源,有故障应及时报告值班员或楼长,由专职人员修理。擅自拆装者,损失一律由拆装者本人负责。
第二十条 宿舍内不得存放管制刀具。
第二十一条 禁止宿舍内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酗酒、浏览非法网页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宿舍内烧水、做饭。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贵重物品,寝室内不应存放大额现金,离开宿舍应当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二十四条 发生被盗案件,学生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案,提供线索,积极配合案件侦破。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得私自配、转借宿舍钥匙。
第五章 学生社区违纪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区违纪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照《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学生每学期累计无故晚归三次及以上或无故夜不归宿两次及以上的,均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并取消全年各类评奖、评优及获得助学金的资格;
(二)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听劝阻,在宿舍及走廊等地方进行影响他人的活动或焚烧垃圾、杂物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熄灯后喧哗、打闹、打扑克、奏乐器、使用电脑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内养各种宠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宿舍内使用及存放酒精、酒精炉、液化汽炉、液化汽罐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管制刀具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理;
(九)未经批准擅自校外住宿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在宿舍饮酒或酒后寻衅滋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故意破坏学生社区设施和公共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在学生社区组织或参与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在学生社区聚众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对其他违反学生社区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艺术学院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本科生、中专生。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