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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19 18:22:5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艺术学院

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学以人为本、 民主办学、 依法治校办学理念,做好我学生因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提出申诉的复议复查工作,体现公正、实事求是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在籍的所有学生。

 

第二章  申诉的提出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对学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

第六条  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近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咨询,审核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椐材料,并及时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有权要求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提供申诉涉及的资料、文件,相关二级学院、职能部门不得推诿。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实行票决制。(委员会委员必须达到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投票表决,投票结果超过实到人数的一半以上为通过。)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诉材料齐备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自动回申诉。

第十三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应在受理诉申请之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予以复查处理。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复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复查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决定或建议:

(一)原处理、处分决定正确的, 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处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或建议。

第十六条  对申诉的处理及建议实行分级管辖。

(一)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下处分的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可指定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调查,将调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意见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由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回复;受到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调查后提出意见, 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后,制作复查决定书,送交申诉人;受到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调查后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作复查决定书,送交申诉人。

(二)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指定教务处调查,提交调查报告,报分管院领导签批后回复申诉人,并将复查决定书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备案。

(三)对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指定教务处调查,提交调查报告,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后回复申诉人,并将复查决定书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备案。

对学生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书,以学名义发布,为学的最终决定。申诉处理复查定书应当包括复查处理决定、事实、理由等内容。

第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复查决定书送交申诉人签收,并告知申诉人对复查决定若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15个工作内向上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无法送交本人的,采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必须有回执,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申诉处理复查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学校负责人或者学生代表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理复查决定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十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撤回申诉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  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