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内蒙古艺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工作部(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全校各部门配合学生工作部(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主要有:
(一)负责确定全校勤工助学岗位及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工作。
(二)根据二级学院推荐,审核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条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
(三)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检查指导二级学院和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及时予以调换。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在认真建立本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基础上,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推荐并配合学生工作部(处)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加强对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情况。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各用人单位必须配合和协助学生工作部(处)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十条 岗位设置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每学年轮换一次,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分二级学院岗位和学校岗位两种,主要内容有:
(一)参加教学和科研的辅助工作;
(二)参加实验室、办公室行政管理的辅助工作;
(三)后勤服务等部门的有偿劳动;
(四)临时需要的其他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只适用于缺编或遇突击性工作必须设岗的单位。不得将工作人员正常的本职工作变为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也不得将学生干部的正常工作变为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凡符合条件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必须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学生工作部(处)申报,包括提出任务书,注明岗位性质、工作量、需求时间、需求数量等,经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同意后,才可设置岗位。
第十四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五条 录用勤工助学学生的方法:学生自愿报名,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推荐,用人单位拟录用,学生工作部(处)审批,用人单位录用。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建档档案:
(一)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校规校纪的;
(二)滥用勤工助学酬金挥霍浪费的;
(三)以勤工助学名义参与其他有损学校形象,有损国格、人格活动的;
(四)不服从学校安排的。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凡有下列影响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正常执行行为的,将核减其勤工助学岗位数:
(一)无故辞退已确定岗位的学生;
(二)未按照学校规定正常进行勤工助学岗位调换;
(三)未按照学校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进行工作。
第四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勤工助学劳动酬金及相关管理费用等。勤工助学资金由学生工作部(处)按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管理,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以结合我校学生的实际生活标准和岗位工作量予以确定,并作适当的提高。
第二十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0元人民币。每次勤工助学临时岗位酬金不超过一个月的固定岗位酬金。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工作部(处)统计计算,财务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不足部分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补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部(处)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