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
(试行)
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国家、自治区关于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内涵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进一步加强教学建设与改革,全面总结提炼学校教学工作阶段性经验和成果;为表彰在教学工作、教学改革、教材编写和实践教学中作出显著成绩或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先进集体或个人,鼓励广大教职工投身教育事业、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成果是指符合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示范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并具有推广价值的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主要内容包括: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调整与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强教学质量保障、改进教学内容方法、强化实践育人环节、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动教学管理机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
具体涵盖:
学科专业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模式、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课程结构调整、专业实验(训)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实践教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等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成果。
课程建设:探索与更新课程教学理念、改进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使用先进教学手段、建设资源库等方面的理论及实践成果。
教材建设:教材选用与编写成效显著,有特色教材、教材使用获得好评,有一定影响可供教学参考的著作,或编制教学录像片等。
指导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在创新创业活动中获得突出成就和社会效益的成果。
教育研究与实践:在教育思想、人才培养模式、教育理念创新、教学改革研究等方面的研究及其实践成果。
教学管理: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专业、师资队伍、师德师风、教学教风等方面建设的成果;开展教学评估,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和管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系列论文、著作等。
第二章 教学成果奖的评选范围
第二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校级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我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个人或集体。
第三条 我校在承担全日制本科、研究生、附属中等艺术学校等教学工作中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皆可申报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申报项目兼顾不同类型成果,适当向思想政治教育类倾斜。
第五条 申报集体教学成果奖可以以独立的教学部门或系(教研室)为单位,也可以是两位以上教师合作完成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评奖的教学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教育规律和教育改革、发展、提高的方向,在理论和实践上有突破有创新,具有较高认可度,对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较大意义。
(二)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具有较强示范性。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实践检验时间截至为评审前完成,教材建设方面的成果(含专著),其教材出版时间在评审之前。论文成果发表时间应在五年之内。
(三)成果在一定范围内有启发、示范和推广作用,并有较高水平的能反映成果内容及实践效果的教改方案、作品、论文或总结,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的优先考虑。
(四)对于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较大意义的综合改革项目以及在省级及其以上立项、备案并通过验收的教育、教学建设、教学改革的重点项目;在学校立项、建设,结项验收被评为优秀的教学研究成果,都属于重要的教学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已获得过国家级、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在内容基本相同或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重复申报。
(六)同一个教学单位内容相似的项目限报1项,个人作为成果主持人的项目限报1项,作为主要完成人项目一般不超过2项,每项成果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七条 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操守和师德师风,业绩显著,为人师表。
(二)成果申报人直接承担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工作),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三)申报个人教学成果奖的教师必须从事教育事业四年以上,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在相应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并从事所申报教学成果项目相关工作两年以上。
(四)申报集体教学成果奖必须有三项(篇)及以上能反映该项目成就的作品、学术论文或结题报告,获专业类最高奖项或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的优先考虑。申报个人教学成果奖的申报人不得在申报集体教学成果奖之列。
第四章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程序
第八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校级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选一次,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者须如实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申报表》,提交能够反映该成果的总结、论文、作品复印件、成果鉴定书等相关材料,并将成果写成总结报告。
(二)教务处负责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凡不符合评选条件或材料不符合要求者,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章 教学成果奖的评审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选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的导向,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有利于鼓励教师潜心教书育人的导向,确保评选结果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从校内外聘请资深专家组成每届评委,评委在全面查看申报材料的基础上,集体评议,根据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指标体系进行打分,去掉最高、最低分后,取平均分进行排序,确定获奖项目。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教学成果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对教学成果奖评审结果予以2天公示。
第六章 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励项目数额视当年申报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可以空缺。
第十五条 推荐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评选的项目,从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中产生。
第十六条 学校对教学成果奖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经济奖励,奖励标准为: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奖励经费从学校教学建设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十七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项目的集体或个人所有,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第十八条 教学成果奖的获奖情况将记入获奖者本人教学档案,作为评聘职称、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所有申报教学成果奖的课题组和个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填写和出示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于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者,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奖项,收回证书及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